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沙钢集**有限公司、北方**限公司、第三人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因需补充收集证据现*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潘**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易*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余**等与丁某某、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段**等与河南东**有限公司、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缑东辉与被上诉人赵**、郑州豫**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就武**申请执行河南**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郑**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