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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刘*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十万元,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费用一百三十八万元,人员生活费及工资四十二万元,房屋租金九万一千八百元,原告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十三万二千元,以上共计二百四十二万三千八百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开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华**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原告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华**司签订了《金桥护理赴美就业学校土石方工程合同》一份。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其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开工,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给被告邮寄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弥补原告经济损失,退赔履约金本利。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十万元,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费用一百三十八万元,人员生活费及工资四十二万元,房屋租金九万一千八百元,原告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十三万二千元,以上共计二百四十二万三千八百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金桥护理赴美就业学校土石方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从原告处收取的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返还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已由被告收取,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明知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工程合同,被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费用一百三十八万元,人员生活费及工资四十二万元,房屋租金九万一千八百元,原告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十三万二千元,但其提供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也无法核实真实性,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明知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与原告签订合同,且收取原告三十万元合同履约金一直不予返还,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该笔款项的利息损失,故自2011年7月26日起原告三十万元合同履约金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合同履约金三十万元整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一百九十元,由原告刘*承担二万二千一百七十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承担四千零二十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然与上诉人签订《金桥护理赴美就业学校土石方工程合同》,因此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所支付的30万元合同履约金的利息。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在明知刘**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工程合同存在过错,其占有刘*30万元合同履约金给刘*造成了利息损失,一审判令华**司承担30万元合同履约金的利息并无不当。刘*2013年9月向华**司邮寄催款通知单,证明其一直向华**司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综上,华**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89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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