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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菊会诉张**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张*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冀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被告张*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冀某某诉称,1999年,经人介绍,原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组村民冀某某与郏县安良镇蜂刘村的张*甲订婚,同年4月举行传统结婚仪式,未办理登记手续。2001年生一女张*乙。2002年因生气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生活,张*乙随被告生活,因被告拒不让冀某某探视女儿。因此,请求判令非婚生之女张*乙由冀某某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被告分居后长达10多年,其女张**一直由张*甲抚养,冀某某未对张**尽抚养、教育义务,张**随张*甲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且张**也愿意同张*甲共同生活,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组村民冀某某与郏县安良镇蜂刘村6号村民张*甲经人介绍订婚。同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4日,生一女张**。2002年双方因生气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张**一直随张*甲生活,冀某某未对非婚生之女张**尽抚养、教育义务。

本院经对张**询问,张**愿随其父张**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对张**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已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虽无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分居后长达10多年,其非婚生之女张**一直由被告张*甲抚养,原告冀某某未尽到对张**的抚养、教育义务,张**随张*甲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且张**也表示愿意同张*甲共同生活。冀某某没有提供其对张**抚养、教育有利于张**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判令非婚生之女张**由其抚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冀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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