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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印诉侯素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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