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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成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市中原**砦村民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市中原**砦村民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成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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