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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高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诉称,高*某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与尤某某认识并订婚,2014年7月16日领取结婚证。2014年7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高*。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经常吵架,尤某某经常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尤某某辩称,一、关于是否离婚的问题,高某某与尤某某自结婚以来虽然因诸多小事争吵,但夫妻吵架是常有的事,不至于非要到离婚的地步。只是高某某家人对尤某某不管不问的冷淡态度以及对尤某某打骂不让尤某某进家门的行为,让尤某某无法容忍。尤某某认为,只要高某某及其家人改变对尤某某的态度,不再像之前一样不理不问并且不再把尤某某赶出家门,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孩子能健康成长,尤某某不同意离婚。二、关于抚养权问题,《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尤某某与高某某的孩子高*才一岁多,孩子两周岁以下都属于哺乳期,跟随母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高*从出生到今年6月份一直是尤某某用母乳喂养,并且一直是由尤某某照顾。但由于结婚以来高某某从未给过尤某某生活费,尤某某迫于生活的压力,要出去打工挣钱才打算给孩子断奶,期间尤某某回娘家住了几天,再回家带孩子时,高某某及其家人突然对尤某某又打又骂不让尤某某进家门,还强行的把孩子与尤某某分开,高某某及其家人无情无义的行为,不仅给尤某某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将会给年幼孩子身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孩子不宜跟随高某某生活,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尤某某,还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坏境。如果法院判决高某某与尤某某离婚,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高某某常年外出打工,每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要求法院判决高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1、高某某与尤某某结婚之后购买的一辆车牌号为豫D6X655车价值9万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尤某某应得份额45000元;2、儿子高*过满月时,尤某某父母亲随礼1万元,高某某父母随礼1万元,亲戚们随礼1万元,共计3万元一直由男方拿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尤某某应得15000元;3、女方出嫁时,女方陪嫁的空调、10床被子、2套四件套、落地扇、2套茶具、红包等物品价值14000元,要求高某某予以返还;4、高某某自结婚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挣钱,尤某某在家照顾孩子,但高某某从未给过尤某某生活费,要求高某某补偿尤某某生活费共计10000元;5、2014年12月,以高某某的名义在中国邮**桥业务点存了3万元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尤某某应得份额15000元;根据上述份额的情况,高某某应支付尤某某99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某与尤某某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高*。2015年4月,高*某与尤某某开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高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对尤某某母亲郭*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尤某某认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一子高明,虽因琐事生气后分居,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高某某与尤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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