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牛**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德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七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宛*执字第00259-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余**有的“丰田”越野车一辆,车牌:豫R262W0。现被执行人余**与申请执行人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书,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德运私有的“丰田”越野车一辆,车牌:豫R262W0的扣押。

二、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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