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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责任公司与祝代树、马**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壁煤业)因与被申请人祝代树、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4)许*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鹤壁煤业申请再审称:浅井乡胜利煤矿收取祝代树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与鹤壁煤业无关,原审判决鹤壁煤业返还祝代树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错误,依法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祝代树提交意见称:鹤壁煤业与浅**利煤矿合作成立禹州鹤**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胜矿业),并进行了工商预核准登记。2008年祝代树向鹤胜矿业交纳保证金10万元,鹤壁煤业作为投资人应当承担鹤胜矿业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鹤壁煤业返还祝代树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正确,请求驳回鹤壁煤业的再审申请。

马权威提交意见称:马权威作为浅井乡胜利煤矿的生产矿长兼财务出纳,收取祝代树保证金10万元,属于职务行为,马权威不是上述保证金返还的主体,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理,请求驳回鹤壁煤业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浅井乡胜利煤矿是2004年11月9日经依法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5年9月13日,河南省煤**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文件,由鹤**业整合包括浅井乡胜利煤矿在内的11个小煤矿。据此文件,鹤**业与浅井乡胜利煤矿签订了《煤炭资源整合协议》,整合后企业拟用名称为鹤胜矿业。2005年11月25日,鹤**业与浅井乡胜利煤矿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同年年底,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浅井乡胜利煤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整合组建的鹤胜矿业。2006年10月18日,鹤**业与浅井乡胜利煤矿又签订了《出资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出资成立鹤胜矿业,其中鹤**业注册资本为51%,浅井乡胜利煤矿注册资本为49%。2008年9月23日,祝代树以浅井乡胜利煤矿施工二大队的名义向鹤胜矿业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10万元,马权威作为鹤胜矿业代表为祝代树出具了该款项的《收款收据》,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后祝代树组织施工人员等待开工。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涉案煤矿一直未能开工。2010年2月,祝代树诉至法院要求鹤胜矿业返还上述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原审另查明:鹤胜矿业在工商部门只进行了企业名称预核准,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08年9月27日,工商部门吊销了浅井乡胜利煤矿的营业执照。后祝代树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鹤胜矿业的投资人鹤**业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鹤胜矿业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下,以其名义与祝代树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收取保证金,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其发起人鹤**业和浅井乡胜利煤矿承担。鹤**业作为鹤胜矿业发起人之一,在浅井乡胜利煤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祝代树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鹤**业返还祝代树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鹤壁煤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鹤壁煤**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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