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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孟*解除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诉被告孟*解除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孟*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诉称:1982年8月,原告孟*某将刚出生的被告孟*抱养,双方形成收养关系。孟*某夫妻对孟*视如己出,宠爱有加,将其抚养长大,接受教育。孟*长大成人后,不思原告夫妇养育之恩,反而对原告进行虐待,非打即骂,导致双方之间关系严重恶化,父女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由被告孟*补偿被原告某某立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原告今后的生活费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在我母亲未去世前,我们的生活一直很美满,家庭关系很好。母亲去世后,父亲于2013年6月份认识一位老太太,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父亲受其影响,对我的态度不如以前。另外我成年后,外出打工挣钱赡养父母,并未虐待父亲。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使我们一家人恢复平静的生活。

原告孟*某提交了下列证据,本院当庭组织进行了质证:1、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孟*与丈夫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孟*某由被告孟*丈夫康某某赡养,用以证明被告孟*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原告的事实。被告孟*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时因做错事原告孟*某不让其进家,我丈夫就说让我签这份协议,先由其照顾原告,为了原告老有所养,我才签的离婚协议。2、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一份,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被告称名字是我签的,但内容不是我写的,我签名时是空白纸,并且有两份。3、康某某证言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孟*原来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生活在一起,2009年前家庭关系融洽,后来因孟*有婚外情,孟*某管教孟*,双方父女关系恶化,并在一天晚上吵闹时,踢了原告一脚。被告孟*认为康某某证言不完全属实,那时是有一男子纠缠我,还借了我13000元钱,因要钱发生矛盾。另外我踢原告一脚是无意的。

被告孟*向本院提交了证言一份,以证明被告孟*孝顺赡养父母,自从孟*某找了后续老伴后,双方发生矛盾,且不听邻居劝说卖掉房屋。原告孟*某认可证人是其姐,认为证人没有与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对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不了解,有明显的情绪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夫妻于1982年8月份将刚出生的被告孟*收养,并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原告夫妻将被告养育成人,让其接受教育,家庭生活一直比较和睦。2011年6月原告孟*某之妻去世,2013年6月原告找了一个后续老伴,此后,原、被告双方便因家庭琐事出现生气。原告称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经常对其打骂,但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慎重对待家庭的完整。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虽出现紧张情况,但系因家庭琐事引起,属于正常家庭矛盾。被告孟*也未遗弃、虐待原告,且明确表示不愿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原告年岁已大,与被告已共同生活30多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老有所养,保护老人权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以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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