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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