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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伟诉岳停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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