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刘**、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