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被告常春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与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岳*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超杰诉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红旗**有限公司与范**、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