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旗**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州市**开发公司与林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被告常春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超杰诉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苗**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漯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