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与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岳*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马超杰诉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红旗**有限公司与范**、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人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