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超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超*撤回对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超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