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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超杰诉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超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超*撤回对被告巫**、徐**、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超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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