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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诉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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