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与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岳*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陶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被告常春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吴**、庞**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