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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许**医院医疗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许**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4)许*终字第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马**在许**医院住院期间,该医院管理不善,疏于监督,导致马**被该医院护工王**强奸,造成马**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许**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2012年4月18日马**查阅复制王**的刑事判决书时,才知道王**已判刑,遂于2013年1月15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马**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7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8日,马**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许**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该医院护工王**强奸。2009年9月30日许昌**民法院作出(2009)魏*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五年。王**不服提起上诉,许昌**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许昌**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魏*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显示:“鉴于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告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2月11日,马**与王**到许昌**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15日,马**向许昌**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马**在王**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对王**进行谅解,并于2010年2月11日马**与王**结婚,说明马**在结婚之前已知道王**的刑事案件终结,因此,原审基于以上事实推定马**最迟于2010年2月10日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认定马**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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