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张**、赵**与被告车相论、车相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张**、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赵**与通**民医院、河南**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尚留德诉被告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天安财产**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光明保险纠纷二审判决书
马**与许**医院医疗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朱**与河南大**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大**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陈**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