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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张**、赵**与被告车相论、车相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张**、赵**与被告车相论、车相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张**、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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