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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宗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宗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承租人侯**有优先购买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2、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方面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与宗**及河南建宇房**州淮河路分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宗**已向河南建宇房**州淮河路分公司支付了定金及佣金5万元,在此情况下刘**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与承租人侯**之间已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且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故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另本案系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作出的终审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方面是否程序不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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