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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洛阳**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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