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诉被告陈**、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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