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诉被告阎**、徐**、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9元,减半收取3994.5元,由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承担,剩余3994.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