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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北京**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肖**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肖**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肖**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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