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乐诉被告中国工商**阳长江路支行、中国工商**南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一案中,原告胡述超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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