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等六人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洪**、洪**、洪*、洪**、洪**、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洪**、洪**、洪*、洪**、洪**、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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