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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韩*礼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韩*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韩*礼2015年9月1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清除在韩*礼承包废闲地上的所有附属物。永**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因证据材料丢失,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以证据材料丢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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