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原审第三人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