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翟**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原审第三人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