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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约14时,被告人贾*无证驾驶豫P×××××五征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淮阳县郑集乡赵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宋**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宋**和三轮摩托车一起翻入路边沟中,宋**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宋**系下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此事故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货厢左侧挂钩上的蓝色附着物与豫P×××××五征牌三轮农用车车漆成分基本一致。经淮阳**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的亲属与被害人宋**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贾*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苑*、宋**、褚*的证言,淮阳**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刑技)鉴(尸检)字(2015)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河北**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466号鉴定意见书、淮阳**警察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11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周口市公安局搬口派出所户籍证明、周口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贾*对被害人积极抢救,不属于逃逸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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