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洛阳**限公司与杨**票据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275号裁定书拍卖属杨**所有的豫CLL658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拍卖,2016年1月21日金*以3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杨**名下的豫CLL658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豫CLL658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金*所有。
三、买受人金锋可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