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丹**、石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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