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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