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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