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华**有限公司与河南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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