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租赁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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