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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限公司与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洛**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物业)诉被告(反诉原告)金**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洛轴物业诉称,2015年,洛轴建设路瑞泰嘉苑交工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不得改变门的开启方向,但被告未遵守本协议约定,擅自改变门的开启方向,即原设计交工的房屋入户门向内开,被告改为向外开。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制止、劝说,无济于事,无奈只有诉之于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的入户门向内开。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金**的入户门向内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金**辩称,1、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恢复原状。2、被反诉人要求安装安全门向内开放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反诉原告)金**反诉称,1、被反诉人无故停水停电,应立即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反诉人因不能入住造成的损失1800元。2、被反诉人负责小区安全,但被反诉人不尽管理义务,造成反诉原告房门被撬坏,撬坏后被告拒不维修,致使反诉人买门安装,被反诉人应赔偿损失4580元。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作为物业公司,物权要求业主安什么安全门,也无权要求业主怎么装门,被反诉人要求业主恢复原状是滥用诉权,其起诉应当驳回。反诉请求:1、立即恢复供水、供电,赔偿因停水停电致使反诉人不能入住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1800元。2、赔偿由于被反诉人管理不善,造成反诉人房门损坏造成的换门损失4580元。

原告(反诉被告)洛轴物业反诉辩称,1、被告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被告的反诉应该是与本诉有关的,被告所说的停水停电租金损失和赔偿管理不善换门所造成的损失与本诉无关。即使被告的诉求成立,第一项也是一种侵权,第二项是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被反诉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因此与本诉无关。2、被告所说的停水停电造成的租金损失没有证据支持,要求原告承担由于管理不善换门的损失,是被告为自己擅自改变门的开启方向找了一项不成立的理由,因此应该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金**系洛轴瑞泰嘉园生活区(又称洛轴建设路西区)1号楼3单元801室(以下简称801室)的业主,洛**业系洛轴瑞泰嘉园生活区(又称洛轴建设路西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金**与洛**业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载明:“…一、装修流程申报程序:1、请提前3-7天到小区物业办公室提出装修申请;…10、装修开始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装修进行检查,纠正违章;二、装修规定:…2、特别提示:…(13)、不得改变门的开启方向,不使用消防禁用品…10、违章处理:物业公司将不定时对装修进行巡视,对违规现象较轻者现场予以纠正,重者或不服管理者,物业公司将做如下处理:…(2)责令恢复原状…”协议甲方处加盖洛阳洛**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处签署金**姓名并注明日期2015年6月29日。

另查明,因金**在装修801室过程中,未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本案所涉物业的《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关于入户门安装要求,将开启方向由朝房内方向打开变更为朝房外方向打开。后,洛轴物业于2015年10月30日向金**出具《建设路高层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一份,载明:“检查地点:建设路西区1-3-801,存在问题摘要:违约私自改动入户防盗门,限5日内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共同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签订于2015年6月29日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据以认定洛轴物业与金**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其均应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金**安装801室入户门时不符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不得改变门的开启方向”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此,洛轴物业要求金**的入户门向内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金**的相关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金**要求洛轴物业立即恢复供水、供电,赔偿因停水停电致使反诉人不能入住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1800元,证据不足,且洛轴物业对停水停电等事实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金**要求洛轴物业赔偿由于被反诉人管理不善造成反诉人房门损坏造成的换门损失4580元的诉求,因该反诉请求所涉纠纷均非系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金**可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洛**泰嘉园生活区(又称洛轴建设路西区)1号楼3单元801室的入户门的开启方向由朝外开启恢复为朝内开启;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反诉费2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金

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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