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牛**、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西子**有限公司与鄢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南林**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龙元建设**佛山分公司、龙元建**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安阳市**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因其诉被上诉人永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沙只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