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宅基地前后相邻。双方均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书,并均认为使用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