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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陈*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在QQ群里得知他人可以通过政府人事局的关系办理到中、高级职称证书,声称其证书是真实的。2011年底,朱*为获得经济利益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中、高级职称的信息,后从互联网联系并认识陈**(已判决)。两人商定:由陈**提供需要办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从朱*处购买应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包括中、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等),并确定每本职称证书价格为3000元。至2013年间,朱*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中级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以及相应公文四十余本卖给了陈**,得款10万余元。2013年初,被告人陈*通过中间人认识陈**,陈*以每本4000元价格从陈**处购买高级职称证书两本,并转手加价以每本7800元的价格卖给所需人员。

另查明:201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04室将陈*抓获。2014年7月3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十里堡支行将朱*抓获。朱*、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现朱*、陈*已分别退赃款6万元、5800元。

再查明:陈**从朱**购买各类证书四十余本后转手交给郎**,郎**加价将其证书分别卖给韩*、姚*等人。公安机关从韩*、姚*处扣押了部分资格证书及文件,经认定均属伪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陈*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朱*、陈*的身份等事项。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4日在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04室将陈*抓获,2014年7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十里堡支行将朱*抓获,以及被告人朱*抓获后羁押情况等。

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刑一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陈**、郎**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已被判决。并证实陈**通过互联网联系被告人朱*,从朱*处购买中级职称证书和高级职称证书,价格为3000元/本。直至2013年10月间,郎**陆续提供了韩*、姚*等人办证资料四十余份给陈**,陈**再将上述资料提供给朱*,并按商定的3000元/本价格付款,从朱*处购买各类证书四十余本。陈**取得证书后转手交给郎**,郎**按商定价格付款。郎**又加价将上述证书分别卖给韩*、姚*等人。经认定公安机关从韩*、姚*处扣押的部分资格证书及文件均属伪造。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朱*共退赃款6万元、被告人陈*退赃款5800元的事实。

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朱*、陈*、同案人陈**的相貌特征。

6、证人姚*的证言:2012年3月份左右,他因公司经营需要,通过互联网联系了郎**,并通过郎**得知其可以办理到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两人便商定好价格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至2013年2月份左右,他从郎**处拿到了市政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一本。

7、证人韩*、张*的证言:证实韩*经营一**限公司,需要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2012年夏季,得知郎**可以办理到高级工程师,韩*与郎**两人商定好价格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由张*与郎**具体办理公司里符合办证条件人的相关手续,后从郎**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款项,并获得了工程师和高级职称证书约十三本。

8、同案人陈**的供述:他于2013年4月份以每本4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陈*两本高级工程师证书,这两本证书是从被告人朱*处购买的。

9、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初,他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陈**,得知陈**处可以办理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并按照约定每本4000元价格,于2013年4月从陈**处获取两本高级工程师证书。将其中一本以7800元卖给了他人,另一本因其怀疑是假证便没有卖给他人。

10、被告人朱*的供述:大约在2012年左右,他在上互联网时从“盛邦教育”QQ用户里看到一个信息,说可以办到中、高级职称证书,于是便与其谈了办证的价格(大约每本1500元左右)及相关事宜。后他因想从中赚点差价,便在网上发布了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的信息。有个网名叫“北京-陈老师”(后经辨认为同案人陈**)与他取得了联系,告知其有客户需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于是两人商谈了价格(大约每本2500元)等事项。后他将“北京-陈老师”给的相关资料传给“盛邦教育”QQ用户,并按约定款项支付办证款,“盛邦教育”QQ用户将需办理好的证书、颁发的部门文件、审批表格一同快递给他,他便将快递的上述材料、证书(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工程师证书,其专业主要是建筑、园林、市政等)转卖于“北京-陈老师”,“北京-陈老师”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款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陈*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且被告人朱*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朱*、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朱*、陈*均表示自愿认罪,且能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朱*、陈*犯罪所得人民币各6万元、5800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审法院在在认定上诉人卖给陈**中级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以及相应公文四十余本,缺乏相应证据支持。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情节严重明显适用法律不当。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没有实现同罪同判,本案中犯罪是上诉人朱*、陈**等共同实施的两人犯罪情节一样,陈**得到判三缓四处罚,朱*却得到判三年有期徒刑处罚,有失法律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证据。对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买卖各类证书四十余本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朱了玉买卖各类证书四十余本的事实有另案处理同案犯陈**、郎**的供述证实,且与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并由原审法院(2014)鸠刑一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书确认了上述事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及原审被告人陈*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原判定罪正确。上诉人朱*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联系并认识陈**并买卖各类证书四十余本,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且属情节严重。原判根据上诉人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处的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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