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赖**、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郭**、赖**、张**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赖**、张**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