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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雪**戒决字2015-0077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以不再要求法院对此案审理,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决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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