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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张**、商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商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张**、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所有的豫NQ6335号福特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中路商地房字第206857号房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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