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同与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同诉被告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同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被告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同诉称:被告于2013年后半年找到原告给其家里盖房子,双方协商,由原告负责垒墙、粉刷墙壁工作,单价是每平方米160元,大概在201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原告和工人开始工作,大约一个月左右,原告将被告交代的工作彻底完成,被告也陆续支付了一定的劳务费。尚有5400元未付时,被告开始推脱家里没有钱,后称建好的墙壁空、地板也是空的,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劳务费,已经结清了。实际上是欠4400元,东墙瓷砖说是免费的,后来原告让加1500元,被告加了1000元。原告盖的房子有毛病,粘瓷砖的时候没有打底,把瓷砖给粘好,很多地方墙皮都掉了,把墙粉刷好,原告把房修好,该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现在不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4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刘**举证:1、出勤表1份;2、证人潘*、张*出庭作证及证言1份;3、潘*工作记录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的事实及被告至今欠劳务费5400元未付。

被告乔**的质证意见是:对出勤表不认可,是原告自己写的。对证人潘*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提出证人在被告家确实干活了,但证言及工作记录不认可。对证人张*出庭作证,提出证人是给刘*同干活的,其说什么就是什么,被告不认可证人说的话。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刘**举证:1、出勤表1份;2、证人潘*、张*出庭作证及证言1份;3、潘*工作记录1份。与被告乔**当庭陈述“实际上是欠4400元,东墙瓷砖说是免费的,后来原告让加1500元,被告加了1000元。”相吻合,能够证明被告乔**至今欠劳务费5400元未付。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同与被告乔**经过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刘*同负责给被告乔**垒墙、粉刷墙壁工作,单价是每平方米160元,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方式,总工程量被告乔**承认约366平方米或者367平方米。2014年8月12日,原告刘*同带领十四名农民工开始施工,大约在2014年9月6日左右,工作完成,被告乔**陆续支付了大部分的劳务费,欠5400元未付,后经原告刘*同多次催要,被告乔**提出盖的房子有毛病,粘瓷砖的时候没有打底,把瓷砖给粘好,很多地方墙皮都掉了,把墙粉刷好,原告把房修好,该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同给乔**提供劳动,乔**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的关系。大约于2014年9月6日左右,乔**欠刘*同劳务费5400元未付,虽然没有出具书面欠款手续,但乔**当庭承认该数额,本院予以认定。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乔**可以随时履行,刘*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刘*同起诉后,经过本院进行调解,乔**至今未履行,属于给了乔**必要的准备时间,乔**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同要求乔**支付拖欠的劳务费5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乔**提出刘*同盖的房子有毛病,粘瓷砖的时候没有打底,把瓷砖给粘好,很多地方墙皮都掉了,把墙粉刷好,原告把房修好,该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在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时,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乔**的该抗辩主张与本案审理劳务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主张权利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同劳务费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