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七彩光**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广告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州**广告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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