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万运汽车**公司诉被告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新万运汽车**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新万运汽车**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洛阳市新万运汽车**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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