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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军与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建军与被告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和建军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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