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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掩盖被申请人允许申请人转租,且已经按照十年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在被申请人主张无证据支持,仅凭原审判决对合同内容做违背事实的歪曲解释作为判决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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