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告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汇**限公司、朱**、魏**、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诚建工程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汇**限公司、朱**、魏**、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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