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五**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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