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吴**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郭**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00)安执异字第100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郭**称未收到判决书,经查阅原审理卷宗,该判决已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郭**所称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郭**所称冻结其配偶名下存款属执行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该院执行行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对郭**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郭**称,本案缺乏生效的执行法律文书依据,据以执行的判决内容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冻结、查封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与安国市人民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主张本案缺乏生效的执行法律文书依据,据以执行的判决内容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主张。申请复议人郭**所称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其配偶名下存款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申请复议人郭**无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复议人郭**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郭**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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